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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限

2022-10-27
【劳动合同年限规定】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从1998年在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没合同,2008年1月签了一份半年的合同,即合同开始是2008年1月到2008年6月30日。但我工作时间是1998年7月到2008年9月。我和领导协商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们不同意。单位想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做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请问:2008年前的工作事实存在我可不要以要求用人单位给我补偿,或是双倍工资,或是一年给一月工资还是根据法律,我这个情况只能有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我有哪些权利可以要求的,感谢您!律师: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还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从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至你工作终止日这段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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