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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培训。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依法办...
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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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二)举办、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三)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参加支教的;(六)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教师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提出义务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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