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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加强和改进综合实践,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劳动习惯和创新精神。初级中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实用技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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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核定学校编制和岗位的;(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或者不按照规划修建学校而影响义务教育实施的;(四)学校建设不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或者不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的;(五)违反规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六)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的;(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八)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九)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培训。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依法办学、民主治学、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本市实行校长交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限制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额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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