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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突破了公司法人的社团性限制,没有股东会,股东会的相应职能也只有转嫁到股东一人身上。一人股东可以凭借其股权直接经营管理公司。股东的个人意志无须转化即为公司意志,一人股东的决定就是一人公司的决定。 2、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定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所以一个公司可以由股东委派任执行董事并兼任总经理。 3、此外,由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一人有限公司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最为合理,也符合我国《公司法》中加大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监督力度的倾向。
一人公司是公司的特例,对一人公司的《公司法》作出了特别规定。作为一人公司的特例,它具有一些特殊的法律特征,也影响公司的内部治理:1。股东和资本的单一性。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全部转让给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或两人以上,但本质上公司真正的股东只有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司的全部财产在形式上或本质上归单个股东所有对一人公司的出现,资本多元化和大部分股份决策原则都很尴尬。二是责任有限。一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独立责任。但由于资本来源的单一性,一人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四是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传统的公司组织是在股东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的,其基本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立的体系。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这一结构体系是在追求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公平权力明确、相互制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各国公司立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决定权。商业执行权和监督权,借助上述三制衡,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可以达到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经营者滥用公司权力的问题。但是,在一个人的公司里,这一切都完全改变了。一人公司的内部机构基本处于虚设状态,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等资本决策原则大多因一人股东的数权而失去意义。
我们知道一般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三个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一人公司只由股东组成,股东独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所以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治理形式。在这里,我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分析:1。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东会。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独特性,突破了公司法人的社区限制。没有股东会,股东会的相应功能只能转移给股东。一个股东可以凭借其股权直接经营管理公司。股东的个人意志无须转化即为公司意志,一人股东的决定就是一人公司的决定。2、《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所以股东可以委派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3、此外,由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一人有限公司的监事最合理,也符合我国《公司法》中加强员工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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