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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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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还可以了解到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共有房产,如果买受人是善意则不能追回。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
2011年新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关于离婚时的房产归属,也有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的补充规定。 将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个人所有,并未违反婚姻法,尽管孳息或增值收益产生于婚后,但产权属于个人,如果配偶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没有贡献,自然难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由于社会习俗通常由男方及其家庭承担婚房或首付,这对于男方也是个沉重的负担和压力,在离婚时男方的经济付出得到应有的确认也顺理成章。我倒觉得这样的规定或许可以促进传统习俗的改变,也就是不要把置房的压力理所当然地归于男方。随着女性人力资本和职业层次的提升,完全依赖男性的日渐减少,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意识增强,双方共同承担首付,甚至女性承担更多,或者采取先租房或住在父母家,婚后有能力时再购房等多元方式解决婚房的日增。其实,随着独生子女的普及,婚后从夫居的习俗已有所改变,据我们对上海1200位18-64岁男女的最新调查资料显示,城乡被访认同“父母应为儿子准备结婚用房/付买房首付”的分别只占45%和33%,为女儿购房的分别为41%和24%,大多数被访不赞成男方父母必须承担为子女置房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双方及父母在购房时共同出资以及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并不少见。婚房投资中的男女均衡或许可为我们开辟一条家庭财产地位性别平等的通道。(竹官之行) 了解更多离婚诉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为您免费解答。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再婚,也就是法律婚姻的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的,也有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领取结婚证书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未登记的确与夫妻关系同居再婚,这是法律结婚后的事实结婚类型。3、与配偶和他人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相继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再婚,即两人事实上结婚的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确实以夫妻关系一起生活,然后与他人结婚再婚,事实上是结婚后的法律结婚类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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