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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通常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后,本次工伤已经赔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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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工伤职工):丙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乙方于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年月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并在年月日最终鉴定为伤残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乙方自愿申请(或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法于年月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甲、乙、丙三方之间所形成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丙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乙方自愿承诺:在丙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甲、丙与乙方之间由编号的工伤认定书所产生的乙方工伤保险待遇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甲、丙方不再承担支付编号为的工伤认定书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乙方工伤保险待遇。 四、甲、乙、丙三方无其他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五、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与以后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符且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对本协议有溯及力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手印)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丙方:(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区别如下:第二十条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第二十二条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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