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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是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恢复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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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现有政策规定: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其中有一条:擅自离职的职工。这一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没给“擅自离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造成企业和失业保险机构在处理失业职工时造成了很大困难。比如,企业某职工连续半年没有上班,也没和企业打招呼,企业不知其去向,是按旷工除名处理,还是按擅自离职处理,很难说清楚。还有经常看到的现象,一些停薪留职的职工,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上班,也不向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说他们是旷工,还是擅自离职模棱两可。所以,调整失业范围,明确失业职工身份,势在必行。同时,加大对失业职工管理的力度。对每个失业职工从失业原因到身份认定,必须拿出依据,掌握清楚,不能象以前那样,“眼看看、嘴问问”,以便为失业救济工作提供依据。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运用到那些为改革做出牺牲,无奈离开工作岗位的下岗职工身上,他们才是真正需要救济的对象。
上级责令改正行政处罚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型和范围的;(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如果法院执行裁定文字错误法院可以对已生效判决发出补正裁定,则是对原判决中笔误的纠正,就补正裁定部分的效力要优于原判决书,因此须按补证裁定执行。补正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补正裁定书有如下效力与作用: 1、补正裁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属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 2、补正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 3、补正裁定书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补正、补漏、补错功能。 4、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是不能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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