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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是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恢复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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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的效力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的种类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其中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属于司法机关的救济途径。三种救济方式均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免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行为是指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吗是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救济途径很多,你可以向执行法官的上级领导(执行庭庭长、法院院长)反映。如果涉嫌犯罪,可以向检察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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