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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这是出资不到位,不是随便能够消除的,实际有多少的...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处理方法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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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处理方法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在本案中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即为66万多元,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首次出资为不低于股东认缴股款总额的20%。 2.兰某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郭某和薛某只购买了姜某的全部股权的一半,剩余的一半姜某妻子兰某持有,可以作为股东苏徐康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3.本案中,姜某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郭某、薛某和程某三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全部缴纳其认缴出资的最后期限是按照你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缴纳首期出资起的一年内缴纳完自己认缴的全部出资。 毕节市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向长胜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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