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在本案中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大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 1、补足出资; 2、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股东是以出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故对出资外的所有债务原则上不需要承担;2、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不配合,到法院起诉,如发现没按协议出资(如财务混乱,A无法证明则需承担不能证明的责任),亦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出资,甚至承担违约等责任;3、股东出资后,出资的钱就属于公司的,原则上是不能撤资的,另外,除非股东存在“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况,否则原则上是无法将股东除名的。
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这是出资不到位,不是随便能够消除的,实际有多少的股东,多少人出资不到位,法代是谁,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