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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步步推进,国家对经济体制的不断升级改革,市场资本愈加活跃,市场范围不断扩大。由此,作为市场主体身份象征的商标、商号的重要性...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解决方式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贯彻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要求在后形成的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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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影响到一方的竞争利益,这是商标专用权利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因此,是否混淆或有混淆可能性是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评判主要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1、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并简化使用企业名称,经营相同的产品。如之前所举的案例。 2、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与服务。比如将“狗不理”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包子之类的饮食行业。 3、将他人的本不相同的商号和商标,反过来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和商号。如江苏省高院审理的上海惠工缝纫机厂的“惠工”商号和“海菱”商标,被上海海菱缝纫机设备有限公司将该商标用于企业名称的商号,又在商品上将上海惠工缝纫机厂的商号“惠工”注册为商标。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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