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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情况下,域名与商标冲突主要表现为域名的主要部分包括了他人的商标标识,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以域名侵犯在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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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抢注 是指网用户明知或在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与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仍申请注册的行为。一般而言,恶意抢注域名者首先是有目的地寻找知名企业,并抢注他们的商标和名称作为域名,然后再向这些企业转让抢注的域名而获利。恶意抢注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资产与域名的使用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二)权利冲突 是指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有数个商标权人。域名以其标识部分作为标识的依据,并具有唯一性,在因特网上,技术上的要求排斥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 而商标则以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市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为基础,可以由不同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或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分别拥有商标并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该商标仅能由其中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网上注册为域名,而其他商标权人则只能以其他变通方式注册域名,这样不同商标权人将会因为域名注册使用的唯一性而对完全以商标名称为识别部分的二级或三级域名的享有发生争议。 (三)技术冲突 作为网络用户在虚拟网络上的主要标识手段,域名是以具有识别功能的文字和数字组成。网络用户为方便于网上信息的流通和传递,多选择与其商标(包括商号)名称相同的文字等字符的组合形式注册和使用域名,但是这种理想的域名模式常常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而受到挑战。 网络用户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任何字符(包括数字)结合并按照域名命名规则注册和使用域名,网上的先行者会利用其对网络世界的熟知优势,将现实生活中已被人们认同并且好记的字符(包括数字)组合起来作为自己的域名。比如,域名中的汉语拼音标识与中文商标的拼音相同,导致域名与商标冲突。又如域名中包含有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
商标权与商号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受不同法律的调整。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独占的、排他的,其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取得商标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该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的专用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取得商标权,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我国负责商标注册核准的唯一机关,商标实行集中注册,由商标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查,一件商标一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权严格的审查程序,大大降低了全国范围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的机率。 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关键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之一,因此,商号权从属于企业名称权,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号权。企业名称权核准的程序与取得商标专用权相比而言,要简单的多。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权实行分级核准制,即相应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拟使用的名称,检索本行政区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若没有雷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企业便取得名称权。 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从而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和使用,从而为具有相同文字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同时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另外,受商业利益的驱动,一些商家将其他企业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使用,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从而产生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影响到一方的竞争利益,这是商标专用权利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因此,是否混淆或有混淆可能性是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评判主要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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