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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对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受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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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疑难劳动争议案件; (四)监督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1)聘用、解聘全职或兼职仲裁员;(2)讨论重大或困难的劳动争议案件。(3)接受劳动争议案件;(4)监督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不接受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者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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