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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安置房就算谁的。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都是补偿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所以拆迁房屋中的所有家庭成员也应该享有...
1、如果起诉离婚,女儿可否归我抚养? 答:如果你的抚养条件更好。 2、现居住的房子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答:具体情况你没说清,不便回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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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不详,难以让律师作出准确的回答.从已知案情看,拆迁补偿应为产权调换的补偿,如正好是拆一还一,女儿又是未成年人,则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分割房产,与女儿无关,男方离婚后处分自己分的房产未侵害任何人的权益.如是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按当地确定的人均住房应有的面积,多安置了面积让夫妻认购,则此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应由夫妻分割,似也与未成年的女儿无关.只有在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男方分得的房产有女儿的部分份额,而男方处分房产时又未经女儿的同意,才存在对女儿的侵权问题,女儿才有权向其父主张权利,同时女方才能以男方侵害女儿的权益为由诉请改变监护权.
一般是这样的,户口不在拆迁房屋处的,拆迁人是不给写成安置房产权人的。 1、动迁安置协议上写明您与他女儿均为安置对象,那么作为被安置人,他女儿是享有动迁利益的。 2、至于他女儿能够得到多少动迁份额,要看具体的动迁安置协议上是如何分配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向你的问题现在和普遍,你大姑姐占有房屋的意图很明显。但是这套房屋属于你们一家三口和公婆所有,因为这是拆迁安置房。你们一家占有大多半。你公公虽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并不因此丧失财产权利。对于你婆婆的份额,她可以自由处分。你现在可以打一场官司,进行析产,分出你们应有的份额,那么,你大姑姐就无权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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