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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
根据《证券法》第124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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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主要如下: 1、股东的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股东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3、股东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具有自我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 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 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权结构清晰,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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