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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信誉良好;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根据《证券...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主要如下: 1、股东的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股东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3、股东不存在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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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信誉良好;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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