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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应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股东应提供证据证明已依法向公司出资,或以...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证明其股东身份,从而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也可以凭借股东名册的记载,向他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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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的股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股权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股权已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单上,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常见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筹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产生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股权转让为目的达成的关于转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款的意思表示,受让方支付价款获得股权。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更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同时将公司发生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人此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并对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防止法律风险。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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