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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的情况下,怎样维权?

2021-12-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的股权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股权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股权已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继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单上,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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