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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
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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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注意明确商标许可的有效期(不能超出注册有效期)、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范围)、许可金额、结算方式等; 2、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应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使用中不得改变注册标志。许可人需保证许可期内不得申请注销该商标等; 3、应注意明确许可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等。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根据有关商标许可前注意事项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主要是为了方便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管理,规范商标许可使用市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情况,要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了解商标许可使用真实情况,以选择消费商品。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在商标被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会有不同的来源。为此,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人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以防止被许可人商品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基于同样的原因,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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