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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成立的,应当有效; 2、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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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效力来确认,但是《民法典》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具体到各种有名合同的实际情况,则存在种种制约合同效力的具体因素,就建筑施工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 2、合同内容。 3、合同签订程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可能与后续签订合同的时间一致或不一致。这取决于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本文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合同的起始日期和试用期应自就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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