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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政策规定:《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1、补充医疗保险已参保,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参保期限内; 2、能提供报销所需资料,例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出院证明等,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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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医疗保险已参保,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参保期限内; 2、能提供报销所需资料,例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出院证明等,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字迹清楚,处方规范。
办理资料:1。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办法(一).办法(二).办法(三)原件;2、出院(死亡)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或特殊疾病审批表);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4、住院费用结算票据;5、住院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及代理人)。患者银行(工农建行)存折号或卡号;7、未参加基本医疗(或行业统筹或今年基本医疗累计报销金额超过封顶线)的人员,必须提供上述2、3、4材料原件。异地基本医疗关系人员不能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医保局出具的相关报销证明。电话查询: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电话:028-87706251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28-61888217。
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务工或经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其费用结算实行由本人先行垫付,事后审核的管理方式,在次年3月底前由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算。个人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体经商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门诊发票、病历及处方等相关资料。政策依据:①《关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成劳社发〔2010〕7号)第七条2010年1月20日②《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十一条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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