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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的送达方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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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仲裁调解书一经依法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送达的,都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1)直接送达。仲裁庭派员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仲裁裁决书,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情况,把仲裁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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