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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有义务协助公司追回货款吗

2024-09-14
关于公司无法回收货款这一情况,其本质上属于公司与其购买者之间的交易合同争议,此与业务员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故而业务员无需为此次争议事件负责。 在特定情境下,如业务员在推广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足以视为重大过失,由此导致公司产品遭到欺诈进而对公司资产构成损害,此时公司便可行使救济权利,请求业务员对该等损害进行赔偿。在此种情况下,业务员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典型的雇佣劳动关系,业务员的职责范围及责任大小均由公司单方面决定。在业务员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交易合同中,实际上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就责任分配而言:首先,业务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薪资以及业务提成或奖金;其次,从公司规章制度角度来看,业务员负有协助公司追讨货款的义务;最后,当客户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力支付货款时,公司及其业务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货款。 若业务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其所负责的客户货款尚未收回,公司应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业务员已离职,此后的业务往来及货款事宜将由公司指派专人处理,不再与原业务员产生任何联系。对于离职时仍未收回的客户货款,业务员需在完成收款后方能正式离职。

相关法规

《收款管理制度》第三条 收款管理 3.1所有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原则上由出纳负责统一收款,其他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收款。 3.2客户向公司支付各种款项,应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3.3特殊情况下业务人员根据公司授权向客户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将现金交付给公司财务指定的收款人员。 3.4业务人员根据公司授权向客户收取的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必须当天(最迟次日)及时以安全的方式转交给公司财务部指定的收款人员。 3.5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存放在部门或由个人保管(最迟次日必须存行或转交公司财务部)。 3.6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从收到的公款中坐支现金(即:不允许从收到的公款中直接支付任何形式或名目的费用)。 3.7业务人员授权向客户收款、以及公司财务部指定收款人员收取的各种款项,均应向交款方开具各种指定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使用及开具方法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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