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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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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化妆品广告不允许出现下列内容: ①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有虚假夸大; ②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③使用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的; ④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⑤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的言辞的; ⑥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售等方面的数据的未表明出处的; ⑦化妆品广告有违反化妆品卫生许可,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 ⑧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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