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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113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本类犯罪都应当附加...
危害国家安全罪怎么处罚,具体量刑还要根据具体的罪名和案情。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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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刑法》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定金罪的,按定金规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比如都是危害了国家利益,都必然会对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是国家的安全。2、犯罪的客观性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犯罪方法中,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不限于此,以和平进化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最后,从犯罪的危害来看,前者是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和实害犯,对于后者的情况,需要引起实际的危害结果,达到严重程度的后者是行为犯,即实施后达成,不需要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引起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上可以直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间接表现为故意,行为者通常有妨碍公务执行的目的,但后者只能直接表现为故意,行为者必须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在实践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抵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是妨碍公务罪和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霸权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争犯,对应法规竞争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今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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