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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存在。近亲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形成了同居关系。而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在1994年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不论同居多少年都无法理所应当的形成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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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不论同居多少年都无法理所应当的形成婚姻关系。 2、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民典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 所谓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关系法定条件的两性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关系,因为完成结婚登记的才确立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如果想要成立婚姻关系,必须补办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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