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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不论同居多少年都无法理所应当的形成婚姻关系。 2、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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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 所谓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关系法定条件的两性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1、不存在。近亲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形成了同居关系。而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一、事实婚姻成立的三个构成要件 (1)以夫妻名义 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 (2)公开同居生活 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 (3)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二、国家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过去人们采用摆酒席的办法代替登记领证,那现在这些人的婚姻状况如何认定,法律应该回应实践的需要。 1、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多年同居或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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