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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
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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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五、通知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八、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九、函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十、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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