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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
车辆报废后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主要是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等。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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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人携下列资料按①②的顺序办理: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属于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需要民警监销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4.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的还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5.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7.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出境证明; 8.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9.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还需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10.属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所需携带的材料同上。车辆所有人在报废地申请结束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11.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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