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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民法典》第五...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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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合同履行完毕后不能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具有不可预见之性质,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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