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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是因同一合同形成的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
“A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时B提出暂无法支付货款,所以A每次都是先供货,待B提出有钱时再数份订单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换取货款”该事实叙述如果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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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第二,后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的现实危险。 第三,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第四,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法履行债务。 第五,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六、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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