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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2021-11-10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第二,后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的现实危险。 第三,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第四,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法履行债务。 第五,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六、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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