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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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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首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自己;其次通过公开的宣传和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比如短信、推介会等);再次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或者给予一定回报;最后针对对象是不特定的即社会公众。当然如果你向亲友或单位同事吸收资金而明知他们有此类行为和以集资目的将社会公众吸收为单位成员的,也视为构成。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具体对象,即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者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一些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的形式吸收资金,并承诺通过收购或包销产品来支付回报;有的以商品销售的形式吸收资金,承诺通过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为了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经常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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