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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具体对象,即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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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嫌非法集资罪,可能会有如下特征 1.非法性 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主要表现为以下4种情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骗取批准欺诈发行;三是具有主体资格,但具体业务未经批准;四是具有主体资格,但经营行为违法。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要结合《解释》第二条等规定进行实质认定。 2.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首先,公开宣传是公开性的实质,而具体宣传途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上述列举的途径外,常见的宣传途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出于降低犯罪成本以及规避监管等考虑,犯罪人往往采用口口相传的形式传递相关信息。在认定口口相传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开性特征时,需要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之精神,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例如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其次,就信息的受众而言,非法集资行为完全可能只是出资人知晓,不要求该信息被非出资者知晓,或是被某一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多数人知晓。从实质上考虑,在出资者具有多众性或不特定性的情况下,公开与否,并不是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破坏金融秩序的关键因素。换言之,公开性仅意味着其行为对象的公众性。再次,就宣传的内容而言,该宣传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非法集资的本质在于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传递信息虚假与否在所不论,其只影响具体的罪名的认定。故而,非法集资虽然往往都有欺骗性,但欺骗性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必备要件。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非法集资近30亿原东华董事长 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同时还为大家讲解了有关非法集资出现的新特征、新手段,以及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助于大家更准确把握、分辨非法集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陷入非法集资的漩涡。如果您对于非法集资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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