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认定程序,是政府工伤认定行政部门通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根据自己的调查结论,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一个行政确认行为,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提起工伤认定,但没有被劳动行政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均可可以自收到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或所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首先要明确没有认定上工伤的具体原因,如果是无法查明受伤事实,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可以搜集相关能证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等证据,或者相关案例、指导意见等,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以便能争取改变原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何为工伤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1、一、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申办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