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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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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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