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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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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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