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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
带薪休假的规定有: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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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病假一般不是全额工资。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带薪病假与病假的区别,员工生病,医院出具证明,可以休病假,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70%个人工资。这是企业必须执行的规定,不是可给可不给的福利,而是国家规定的制度。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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