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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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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看到各式各样的售房广告,去房产销售中心时,销售人员也会给潜在客户发放宣传资料,在发生纠纷时,这些资料有何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们在购房时,应当对开发商或者销售人员提供的广告传单及宣传资料进行完整的保留,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方无预售许可证,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另外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作用是作为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发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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