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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实体法中的日有工作日和自然日之分,行政诉讼法中的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是指自然日。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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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法中几日内是指工作日,按《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包含十日在内。
法律里的日就是指自然日,包括节假日在内。如果是工作日的话必须写成工作日。三日就是指三天内,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话,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比如说你周四收到通知三天内交罚款,那第三天就是星期天,自动顺延到周一。周一就是你交罚款的最后期限。
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者的视野。当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了起草工作,并于2002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26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一次审议时,不少委员就对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2007年10月25日第二次审议时,仍然有委员主张暂缓立法。而按照立法法规定,如果搁置审议满两年,法律案将会成为废案。所以,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重要法律,最终被打上了“命途多舛”的标签。而在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明确指出:“今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定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三是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修改法律配套法规,做好法律、法规清理后续工作,重点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完成对现行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任务。” 2011年6月30日下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今日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最终成为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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