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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之间的差异

2024-11-18
首先,两种合伙制度的投资组成形式存在差异。普通合伙制度允许两个或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他们可以通过现金、有形资产、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以及劳动力等投入合伙资本。而特殊合伙制度则要求参与人数在两个以上且不超过五十人,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并且禁止有限合伙人以个人劳动进行投资。 其次,它们在企业经营和管理方式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在普通合伙制度下,所有合伙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委派代表企业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而其他合伙人则不再参与此类事务的处理。相比之下,特殊合伙制度中,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特殊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他们对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权限也非常有限。 所有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加入的合伙人同样需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后,在职业活动方面,普通合伙制度规定,如果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他们应当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仅需以他们在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度来承担相应的债务。关于特殊合伙制度,它规定,如果合伙人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发合伙企业的债务或其他类型的债务,那么这一类债务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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