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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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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具体如下: 一、首先由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二、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 (1)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无论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的比例如何。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清偿责任。但是,当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金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2)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还以合伙人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 2、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3、有限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是大公司兴起的重要因素。而合伙制和个人业主制的所有者一般情况下却需要对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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