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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
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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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经常看到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可能很少看到另一种合伙类型,称为特殊普通合伙,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付费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如下:一、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有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不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从以上可以看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门槛较高的行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合作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作企业,适用本法特殊普通合作企业的责任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采用合作制的,其合作伙伴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特殊普通合作伙伴承担责任的规定。2、特殊普通合作企业合作伙伴的责任形式。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内容,其规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作企业债务和合作企业的其他债务,而是全体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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