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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非客运出租汽车擅自设立客运出租车营运标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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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一)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证的;(二)在待客站点违反运营秩序,且不服从管理的;(三)营运中着装不规范、仪容不整洁、语言不文明的;(四)不文明行车或者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的;(五)在车载对讲中讲闲话、脏话的;(六)在车内吸烟或者行车时拨打、接听电话的;(七)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八)有乱停乱放、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
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有效性、准确性有异议,要求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需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校验结束后,租乘的车费、计价器检测费及客运出租汽车误工等费用,按照校验结论确定,由责任方承担。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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