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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洒杂物;(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超过车厢、行李厢容积、荷载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乘车;(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在无人监护下乘车,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成年人陪同;(四)不得在禁停路段招揽客运出租汽车,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五)全额支付租车费用,包括按照计价器显示的数额和燃油附加费或按照包车标准计算的数额;(六)支付驾驶员事先告知的停车场、过路、过桥、摆渡等相关费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乘客违反本条(一)至(四)项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要求和违法行为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绝提供乘运服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管理的客运出租汽车外观、设施、卫生等未达标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经营者每台次100元至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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