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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要求为车辆办理保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发生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承担其与保险责任相同数额的经济...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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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二)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三)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四)分包、转包营运车辆;(五)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经营保证金;(六)其他向驾驶员及他人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行为。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规定车型,统一设置车体标志颜色、车门标志、标志灯、营运牌照、服务监督卡、价格标签、计价器、空车标志、监控管理设备及座椅套等专用设备设施;(二)按规定进行营运车辆技术检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规定标准;(三)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良好,安全、消防等设施完好,汽车内外无广告;(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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