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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
破产和解的程序如下: 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符合规定的,法院裁定和解公告; 4、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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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依据这一规定,无论法院是直接裁定和解还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裁定和解,担保债权的权利人均可以行使其权利。该权利行使的内容应当是请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变价和优先受偿等。 法院裁定和解后,和解的发展可能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自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第一个阶段;二是自法院认可和解协议至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第二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有可能发生因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者虽然通过但法院不认可,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在第二个阶段中,同样也有可能发生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在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第一个阶段中,如果担保债权的权利人要求行使权利,该权利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对设定有担保的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和变价,并优先清偿对权利人的债务。笔者认为,管理人对该特定财产的处分和变价,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履行其相应的许可或者报告手续。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取得法院的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或者法院。 在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第二个阶段中,如果担保债权的权利人要求行使权利,该权利人应当向债务人直接提出。因为在此阶段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已移交给债务人。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不适用于此种情形下债务人对该特定财产的处分和变价。但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行为有特别约定的,在不损害担保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从其约定。事实上,损害担保权利人利益的和解协议,法院是不应当认可的。
破产和解的程序如下: 1、债务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和,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裁定和解后进行公告; 3、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 4、决议通过后执行协议,和解程序终结。《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和解协议中应当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和办法,例如,减免债务的数额、分期或者延期偿付债务的期限等。企业法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交由人民法院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和债权人都必须履行,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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