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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申请管辖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自收...
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经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地产提起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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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指的是执行人对于相应的行政机关所给出的一个具体行政决策有所异议,进而到当地的法院进行上诉,要求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相关的行政决策行政决是否合法作出相关的裁定,在相关的行政诉讼里面应该对于需要进行管辖的相关法院有所规定。那么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时候,相应的行政诉讼管辖应该怎么样进行确定呢? 一、行政诉讼管辖所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的原则 1、方便相关的当事人参与到相应的诉讼程序,这里特别是要方便作为原告的一个行政主体管理的相对人参与到相应的诉讼程序。 2、应该有利于相关的人民法院对于这一个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以及相应的执行。 3、应该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公正性和准确性。 4、应该保障相关的人民法院之间和的工作分担。 二、那么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时候,相应的行政诉讼管辖应该怎么样进行确定呢?那么这个问题就要牵扯到相关的行政诉讼管理这一级别的相关问题这里所说到的级别管辖指的是依照我国相应的法院组织系统来对于各个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受理相应的案件应有的权限以及他们的分工。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里面的第14条道第17条的法律法规分别对于法院的级别管辖作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一般的基层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对于第一审的相应的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二)中等级别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于下面所列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里面的第十五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等级别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于下面所列的一些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1、对于相应的县级以上也就是市级和省级这一类别的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务院部门所实施的一些行政管理感到不满提起相应的诉讼的一些案件; 2、海关这一类部门所进行处理的案件; 3、所管辖的辖区里面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案件; 4、其他的一些我国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的应该由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案件。这里面所说的“所管辖的辖区里面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案件”,按照我国现行的《若干解释》里面第8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有下面几种情况: (1)相应的被告属于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是部门,基层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应的案件不合适; (2)对于我国的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一些公众诉讼或者是集团诉讼这一类的案件; (3)属于重大的涉外或者是牵涉到我国的澳门、香港以及台湾地区的这一类型案件; (4)其他的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对于所管辖的辖区里面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于全国范围里面的重大的或者是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
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法院管辖权也是不同的。提问者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法院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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