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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选择?

2021-10-29
(一)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原因如下: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确实难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或者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公平或者不良影响;或者案件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下级人民法院难以处理。(2)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三)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院长批准后提交。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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