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关于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下是参考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选择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一)级别管辖权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等级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一)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重大涉外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二)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一般地区管辖。根据行政诉讼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的案件管辖称为一般地区管辖,有时也称为一般地区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6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2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